講起公司宣告破產,給大家的印象是“game over”,是公司垂死的一種狀態,這樣的觀點有一定的規矩,通常情況下,公司宣告破產常常充斥得來的是公司死亡(已過期),但我國的宣告破產制度中,除了宣告破產托管外,還有宣告破產重組、宣告破產庭外和解,后面兩種機制都是為了拯救公司。
不論公司是積極主動還是消極,步入宣告破產流程必須與此同時滿足兩個條件。
1.無法償還即將到期債務;
2.瀕臨破產或明顯缺乏償還能力(常用的情況是老板娘跑路了、債務透過高等法院執行不到等)。
下面以一個交互式事例,具體想來宣告破產流程中,不同配角的選擇。
某公司由甲、乙共同股權投資成立,甲擔任紫苞人。該公司主要業務為手機游戲的營運,止2018年11月30日,資產1000多萬元,債務2000多萬元。債務形成:積欠加班費100多萬元、推展費900多萬元、貸款400多萬元(已即將到期,公司電子設備成立了物權)、其他銀行貸款600多萬元(2019年3月1日即將到期,利息率24%,股東甲、乙提供控股股東保證)。
一.公司積極主動提出申請展開宣告破產流程
1.不提出申請步入宣告破產流程的不良后果
在無法償還即將到期債務的情況下,公司即時面臨被多名債務人控告的風險,其銀行帳戶、電子設備等也將被相繼扣押。
因公司瀕臨破產,在債務人透過高等法院強制性執行流程仍無法得到償還時,公司及紫苞人甲將均被列為不當行為舉報人成員名單,形成不當信用歷史記錄歷史記錄,甲將被限制高消費,也將影響今后的股權投資創業者。
2.提出申請步入宣告破產流程的益處
公司提出申請展開宣告破產流程,將公司與內部債務暫時隔絕,因此公司能繼續經營,獲得休養生息的機會。與此同時,公司的宣告破產提出申請被立案之日,所有債務將視作即將到期并停止支付利息,對公司來說是一個有效的止盈措施。
假如公司具有拯救價值,能提出申請步入宣告破產重組流程力求再造。假如公司不具備復活可能,能提出申請宣告破產托管,透過法律流程司法機關托管后已過期。
資本主義容許失敗,《宣告物權法》保護合法誠信經營的市場主體在經營失敗后不被過分苛責,無法償還的債務將被司法機關豁免。股東甲僅須以其對公司的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,而無須為公司的債務買單,他能卸下包袱,繼續開始新的股權投資創業者。
二.公司債務人提出申請展開宣告破產流程
提出申請公司宣告破產對債務人有以下益處。
1.避免無序搶奪和個別償還
宣告破產提出申請被立案后,針對公司的全部訴訟、仲裁、執行流程均司法機關中止,避免債務人爭相扣押、執行有限的資產而帶來的無序和混亂。立案宣告破產提出申請后,債務人展開的個別償還行為無效。
法定的償還的順序是:首先,貸款就抵押擔保物優先受償;接下來是加班費債權;最后是推展費用和其他銀行貸款的普通債權,就剩余財產部分按比例受償。
2.全面審查股東出資義務
宣告破產程序中,將對股東甲、乙的出資情況展開全面審查。,假如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,管理人有權要求其繳納所認繳的出資,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。與此同時,若股東存在抽逃出資的,管理人予以追收。股東的全部出資款將用于償還債務人。
3.全面審查欺詐逃債行為
宣告破產流程中,假如發現公司在宣告破產提出申請立案前一年內存在無償轉讓財產、放棄債權、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展開交易、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、對未即將到期的債務提前償還的,管理人有權提起撤銷權訴訟。
假如存在為逃避債務而隱匿、轉移財產,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行為,應屬無效。透過宣告上述行為可撤銷或無效而追回的財產用于償還全體債務人。
公司董監高利用職權從公司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公司財產,管理人應當追回。
題外話。
鑒于股東甲、乙為公司600多萬元銀行貸款提供了控股股東保證,該筆銀行貸款在宣告破產流程中未能得到償還的部分,仍能向股東甲、乙主張償還。因我國目前沒有個人宣告物權法,因而保證責任無法透過提出申請宣告破產予以減免。
在此提醒企業家朋友,應綜合考慮風險、受益及償債能力,謹慎為公司提供保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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